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吉中非诉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市筑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临江街园丁园小区教工4号楼6单元3层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吉林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东、***、***、吉林市筑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吉仲裁字第2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由于履行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仲裁委员会(2014)吉仲裁字第254号裁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在法定期间内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
审判员***
审判员孟浩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