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22执378号
被执行人:***、泰州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1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世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