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592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中,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8日,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彬,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告:泰州联瑞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野徐镇新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杰,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洲南路**iv>
法定代表人:李凤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同泰电子(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九龙镇东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申正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泰州联瑞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泰州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泰电子(泰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寿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韦勇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敏
书 记 员 林韦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