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202民初6060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美,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北路33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蕾,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年,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州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林,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海陵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陵房产公司)、***、第三人泰州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江海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美,被告海陵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年,第三人泰州江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59437.1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在被告海陵房产公司处领取海曙颐园26幢504室拆迁安置房,同年7月由被告***及其丈夫张四林完成装修工程。后原告发现部分瓷砖脱落,墙面坑洼不平,网面全部暴露。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但其以房屋墙面质量问题为由解决赔偿,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海陵房产公司辩称,对于本案所涉的房屋是由其提供的拆迁安置房这是事实没有异议,其案涉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原告使用,案涉房屋瓷砖脱落并非房屋质量所致,原告要求被告海陵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辩称,其没有对原告有任何侵权行为,也没有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对原告的厨房瓷砖进行所谓施工操作,仅仅系被告亲属张四林等四个瓦工去原告家承揽贴瓷砖的清工,总共价款为12500元,原告给付被告人民币10000元,尚有2500元未给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泰州江海公司述称,案涉房屋由其承建,并已经验收合格,原告在收房验房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表明其对工程质量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海陵房产公司系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开发商,第三人泰州江海公司系该小区承包人。2014年2月28日,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经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3月10日,被告海陵房产公司就海曙颐园26幢504室房屋向原告出具进宅通知单,后原告就案涉房屋进行装潢。装潢过程中,原告发现墙面瓷砖脱落。2018年8月23日,原告报警称装修工人***、张四林夫妇帮其房内贴瓷砖时,施工质量较差,导致瓷砖大量脱落,***及张四林称系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经民警协调,原告与***、张四林同意共同找开发商及物业协商处理。后协商未果致使原告涉讼。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就瓷砖脱落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鉴定报告一份,载明:面砖脱落原因为:(1)在铺贴面砖时未考虑到网格布墙面粘结的问题,面砖粘结层未能有效的粘结在抹灰层上,(2)该房屋内墙面做法与设计图不一致,且网眼较小,使得后作的面砖粘结层未能与原墙面抹灰层充分粘结。鉴定意见:504室面砖存在多处空鼓及部分脱落的质量问题,其原因为面砖粘结层与墙面粘结层不牢固所致。修复方案:1、拆除面砖、铲除至原抹灰层面,将网格布清理干净,并重新铺贴面砖;2、面砖尺寸在300*600mm以内的铺贴要求为:粘结层厚度控制在5mm以内,按原装修要求恢复。3、面砖尺寸为400*800mm时,铺贴要求为:将网格布清理干净……后原告就上述修复方案申请就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载明:鉴定造价金额为36037.13元。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第一、关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其将案涉房屋瓦工发包给被告***。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侵权及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接处警情况说明来看,警方出警处理案涉纠纷时,被告***亦在现场参与调解,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可其收到原告支付的部分价款。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其并未实际施工,系由张四林等人实际施工,但这并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第二、原告损失数额的认定。1、修复费用,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根据案涉房屋情况出具相应的修复方案,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亦根据该修复方案确定修复费用为36037.12元,原告主张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2、租金损失。原告提供租赁合同两份及租金收据,主张因案涉纠纷在外租住两处房屋产生的租金损失。但根据原告所提供的租赁合同,其签订时间均在纠纷发生之前,并不能认定其所支付的租金均系因案涉纠纷所产生,且其租住两处房屋并不能认定均系因案涉纠纷导致。考虑到案涉纠纷客观上推迟了原告入住案涉房屋时间,确实会产生相应的租金损失,综合原告起诉时间、修复方案出具时间及市场租金标准等,本院酌定租金损失为人民币5133元。
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1170.12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财产权利。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应当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等方面进行认定。本案中,原告认为面砖系因网格眼过小及施工时未考虑网格粘结问题导致脱落,故要求被告海陵房产公司及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海陵房产公司则认为案涉房屋经验收合格,其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根据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对案涉房屋面砖脱落原因的认定,虽然网格眼过小导致面砖粘结层未能与原墙面抹灰层充分粘结,但案涉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且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海陵房产公司在其所开发房屋中使用网格布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海陵房产公司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海陵房产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承揽人,其在完成劳动成果的过程中,应当对施工环境、施工材料及劳动成果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观察,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由于被告***未能考虑到案涉房屋墙体网格布情况,导致案涉损害的发生,其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41170.1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11元,鉴定费21000元,合计人民币22811元,由原告***负担906元,被告***负担2190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53;④行号:104312800123;⑤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周秋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