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顺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市顺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通化市广济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502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顺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通化市广济寺
本院在执行通化市顺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通化市广济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研究决定,该执行依据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再审期间应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