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顺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市顺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化市广济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502民监6号
原审原告:通化市顺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龙泉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原审被告:通化市广济寺。住所:通化市佛山广济寺。
负责人:释某,住持。
原审原告通化市顺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通化市广济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吉05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晓云
审 判 员  刘长闻
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