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梅河口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283号
原告:***,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雅,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云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勋,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学利,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梅河口市。
原告***与被告梅河口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报酬17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葛文海系亲兄弟关系。2020年经葛文海介绍原告到被告公司干零工,被告雇佣原告在梅河口市铁西一品二期2号楼干零活木工工作。原被告双方约定每日工资300元,每月一结算工资。原告2020年自9月份至11月份工作三个月,共计57天,合计工资为17100元。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工资,至今拖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时称,其弟弟葛文海清包被告梅河口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梅河口市铁西一品二期2号楼木工活后,找到原告并雇佣其干木工零活,每日工资300元,由葛文海给其开工资。因葛文海联系不上才告被告给钱。原告是葛文海雇佣其干木工零活,应起诉葛文海为被告由其给付工资,原告不起诉葛文海只起诉被告梅河口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且原被告间既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雇佣关系,更没有给付工资的事实及理由。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维  洋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