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310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雅,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云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学利,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梅河口市。
原告****与被告梅河口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维 洋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