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执异105号
异议人梅河口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住所梅河口市江南明珠B区2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在本院执行***与梅河口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建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万达建筑对本院(2022)吉0581执2636号之一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万达建筑称,请解除(2022)吉0581执2636号之一裁定中一、二、三、四项冻结措施。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2日,***在工作中受伤,因***申请,梅河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梅工伤职工劳鉴字2021处第133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为九级伤残,该鉴定没有送达给我公司,让我公司失去了一次重新申请鉴定的机会,为此,我公司诉讼至梅河法院,法院直接下达了(2022)吉058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目前我公司已向通化中院上诉,为减少执行错误给我公司带来的损失,特提出以上异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与万达建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吉058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判令万达建筑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74556.74元等,该判决于2022年6月11日生效。2022年7月8日,本院以(2022)吉0581执2636号案件对该案立案执行,7月18日,本院作出(2022)吉0581执2636号之一执行裁定,该裁定共四项,分别冻结万达建筑工商银行0806221019001160605、建行220501646338********_1、22050164633800000986_1、22050164633800001405_1账户存款177074.74元。2022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22)吉0581执2636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万达建筑2022年8月4日签收上述解封裁定。
本院认为,万达建筑针对本院(2022)吉0581执2636号之一执行裁定的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但本院已经解除了对上述账户的查封,并依法向其送达了解封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本案异议所指向的查封已经解除,不符合受案条件,对万达建筑的异议申请,本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梅河口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饶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