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城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边城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执4822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城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新丰二队。
法定代表人:冯尚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璇,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领域东城南门。
法定代表人:孙兆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延边城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吉240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边城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4,487.16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8745元、执行费7432元)。申请执行人延边城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9日、2022年4月7日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证券、无车辆、无保险信息。本院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延吉市房屋交易中心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在(2021)吉2401执恢123号案件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2021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保198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延吉公园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03,232.1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1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4822号之一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延吉公园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03,232.16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因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延吉公园支行账户为保证金账户,能冻结但不能进行划拨。2022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482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4月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延边城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延边城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崔云峰
执行员  李一博
执行员  杨鸿宝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高龙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