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城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边城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再2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边城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冯尚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璇。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4年1月3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科。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
再审申请人延边城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延边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民终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吉民申109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科到庭参加诉讼。东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美公司申请再审称: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再审申请。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并非管理性规定,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无效。因涉诉房屋所属工程即领域东城小区工程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东城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合法的实体权利。因此,***提出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答辩称:九民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阐述了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范围,所以二审法院认为没有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无效的规定应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正确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正确,请求省法院维持二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民终16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芮海宏
审 判 员 孙百凤
审 判 员 刘陆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雅楠
书 记 员 高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