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6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华溢木制品厂,住所: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蒋洪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城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冯尚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华溢木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延边城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2406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金虎吉
执行员 裴常真
执行员 邓家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