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翔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5民初1615号
原告:吉林省翔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泰富嘉园小区(B)区B11幢1单元102房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中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仙台大街1468号彩晶大厦2楼202.203.205房间。
法定代表人:曲长国。
原告吉林省翔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翔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翔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翔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2元,减半收取计6066元,由吉林省翔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翟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