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4执1467号
申请执行人何雪,女,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被执行人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2508号沈阳军区空军物资供应协调中心综合办公楼一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曹永贤。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雪与被执行人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朝劳人仲裁字(2017)第3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