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民辖终244号
上诉人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0)吉0184民初37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就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三上诉人所在地均在长春市朝阳区。因此,本案依法应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0)吉0184民初3778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二审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当然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的本案移送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芳
审判员 张凤英
审判员 董惟祎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