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302民初1992号之二
原告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实际收取33900院,退还原告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3850元,由原告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审判员 刘成
书记员 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