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民初92号
原告: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2508号。
法定代表人:曹永贤,经理。
被告: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田贵君。
被告: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负责人:崔静彬。
原告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伟杰
审判员 王玉川
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思
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