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103民初906号
原告: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2508号沈阳军区空军物资供应协调中心综合办公楼一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098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长春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雨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长春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合计307683.92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长春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合计38196.25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长春***树华庭多层外墙保温维修及零星工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1140924.25元。2018年8月10日,该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833240.33元(含15840元食品顶账款),剩余307683.92元未支付。2019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长春***树华庭小区二次维修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190981.27元。2019年5月10日,该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52785.02元,剩余38196.25元未支付。现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导致原告迟迟收不回工程款。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雨润公司辩称,我公司工程款支付80%为进度款,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结算比例为95%,剩余5%为质保金,原告工程结束后,向我公司提交结算材料,不符合我司要求,要求其退回整改,整改后重新提交,原告一直未向我司提交整改后的结算材料,故我司无法进行工程款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7月12日以雨润公司为甲方、***公司为乙方签订《长春***树华庭多层外墙保温维修及零星维修工程》,合同约定维修费用固定总价为1140924.25元,工程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甲方及物业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且取得业主签字确认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合同竣工结算后,三个月内一次无息支付到结算审计价款的90%。***公司制作工程结算通知单,载******树华庭小区长春***树华庭多层外墙保温维修及零星施工合同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0日,合同竣工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实际竣工时间2018年8月10日,雨润公司的工程部经理***在工程部经理处签字。该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已付工程款833240.33元。2019年3月5日以雨润公司为甲方、***公司为乙方签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工程名称为长春***树华庭小区二次维修工程,维修费用固定总价为190981.27元,工程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全部工程施工完成,经甲方及物业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且取得业主签字确认后填写完工确认单,付至合同价款的80%。合同竣工结算后,三个月内一次无息支付到结算审计价款的95%。***公司制作工程结算通知单,载******树华庭小区二次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日期为2019年4月10日,合同竣工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实际竣工时间2019年5月10日,雨润公司的工程部经理***在工程部经理处签字。该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52785.02元。被告在庭审中称案涉的两个工程都口头通知原告将结算材料退回整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对原告提报的工程结算进行初审,虽然被告在庭审中抗辩其以口头形式通知原告对结算材料进行整改,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终审,被告的内部审核不能对抗工程款延期给付。案涉工程均为固定总价。《长春***树华庭多层外墙保温维修及零星维修工程》约定合同竣工结算后,三个月内一次无息支付到结算审计价款的90%即1026831.83元,另10%的质保金应在质保期结束后另行主张权利;扣除已付工程款833240.33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3591.5元。《维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合同竣工结算后,三个月内一次无息支付到结算审计价款的95%即181432.21元,扣除已付工程款152785.02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647.19元,另5%的质保金应在质保期结束后另行主张权利。上述工程款合计222238.69元。关于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2238.6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以193591.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以222238.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5元,由被告长春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17元,余下928元由原告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