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民再12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2508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8月23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系该公司职工。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平市铭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循环经济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系该公司职工。
二审上诉人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铭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吉03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吉03民监1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审被上诉人铭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诉请:1.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书;2.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铭昊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公司为解决欠***公司的混凝土款项的问题,与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成公司)三方协商同意“以房抵债”。钧成公司将五户房屋给铭昊公司,既抵付欠***公司的工程款,又替***公司偿还铭昊公司的全部混凝土款。铭昊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9年1月16日、3月2日将取得的五户楼房出售给***(案外人)3户、**(案外人)2户获得现金。**在***公司已用房屋偿还所欠混凝土款后,于2019年5月初,指使他人用多台混凝土罐车将***府6-1号楼的工地各路口堵死,用暴力手段阻止我公司和施工人员施工、运送材料,造成停工23天。**于2019年7月15日起诉到法院,掩盖取得五户楼房及出售变现的事实捏造我公司欠款1553926.1元进行虚假诉讼。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五套商品房“未将产权办理至原告名下,双方以房抵债的目的没有实现”为由,否定“以房抵债”事实的成立,重复判决我公司给铭昊公司混凝土款1553926.1元,但没有判决铭昊公司返还五户房屋,使铭昊公司既得到房,又重复得到钱。
铭昊公司辩称,要求按照原来的判决执行。我公司于2018年4月9日与***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浇筑合同》,约定向其施工的***府6#-1号楼供应商品混凝土,供货期限为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结束,合同约定所有货款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我公司按照合同累计供货货款1802195元,双方于2018年10月20日核对账款,***公司未付账款为1553926.1元。在供货期间10月初时,由于***公司以及***府小区的开发单位在业界的口碑及欠款纠纷增多等因素,我公司觉得该笔货款的回款存在风险,决定停止供货,当时***公司的负责人曹经理找到我公司商量继续供货事宜,曹经理主动提出在开发公司开出5套房产给我公司作为支付货款的保障,我公司研究后同意***公司给我公司开出5套房产的购房确认书作为按期付款抵押物,但我们双方都没有约定抵押价格,也没有签订抵押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公司按约定付款后,我公司将这5套房产退还***公司。所以在供货结束双方核对总账款的时候,都没有把这5套房产的价值写进对账单中,也没有把这5套房产按照已付款处理。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到期后,我公司多次向***公司讨要货款,但对方都以人在长春、款还没到账等理由推拖,我公司一直等到2019年4月15日才在***府小区工地见到***公司的人,但对方已经矢口否认欠款的事,执意要将抵押的5套房产按照开发商给出的价格3200每平方米抵账给我公司。因为当时***府小区的所有开发建设手续都没有,楼房也是刚刚封顶,当时的成交价格低至1800至2000元每平米,我公司先后三次与***公司协商,希望差价部分双方可以共同承担。但是多次协商未果,我公司只好将***公司起诉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希望由法院仲裁。我公司在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胜诉,判定***公司支付我公司货款1553926.1元及银行同期货款利息,并判定5套抵押的房产无效。后***公司又上诉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维持原判。现已经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开始强制执行程序,也找到我公司反馈执行进程,也提及了这5套抵押房产的问题,我公司向执行局提出两点解决办法:1.如***公司无力偿还全部欠款,我公司可以接受这5套房产用于偿还贷款,但是房产的价格需要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认定后的房产价值我公司才能接受。2.如***公司能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及法院裁定的利息,我公司无条件的将抵押给我公司的房产手续还给***公司。另外,我公司说明一下这5套房产的情况:因***公司供货欠款总额达180余万元,我公司也因此与砂、石、水泥原材料供应商产生了欠款的情况,在收不回货款的情况下,我公司将这5套房产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值抵押给供应商,商定如果要不回货款,这5套房就抵账给供应商们,如果收回货款就以现金赎回。因为目前***公司施工的***府小区6#-1号楼还没有交工,也没有任何房产手续,业主也无法入住,所以我公司承诺:如果***公司还清全部欠款,我公司可以将房产手续归还。但如果***公司无能力偿还我公司的货款,要以房抵账,那就必须通过评估机构评估后,合法的确定了房产价值我公司才能接受,并要求***公司同时支付欠款的尾款和至给付完毕之日法院裁定的欠款利息。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期间,铭昊公司已认可案涉五户房屋已抵账给案外人,***公司认为案涉五户房屋已***公司实际出售。一审判决未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五户房屋抵账还是抵押、案涉五户房屋现状、价值及是否应冲抵***公司欠***公司的材料款,如应冲抵则冲抵的价款是多少,故一审判决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吉03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