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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执恢6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上海**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恢复执行***与上海**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7428号民事调解,于2020年4月9日以发放执行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经查明,本院在(2015)沪0105执2951号执行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作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本院在恢复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资料等进行调查。现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钱款,并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193,308.82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05执恢66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