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黄浦执字第37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XXX号。 负责人时祖仁,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迟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福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五(商)初字第41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XXX号XXX、XXX、XXX室办公房产及长寿路XXX弄XXX号地下车库一层32号车库的房屋、上海福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XXX号XXX、XXX室办公房产及长寿路XXX弄XXX号地下车库一层24号车库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XXX号XXX、XXX、XXX室办公房产及长寿路XXX弄XXX号地下车库一层32号车库的房屋、上海福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XXX号XXX、XXX室办公房产及长寿路XXX弄XXX号地下车库一层24号车库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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