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秉盛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05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秉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系上海秉盛律师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案由: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标的:45,000元。申请执行人上海秉盛律师事务所以被执行人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2016)沪0105民初510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市有多起被执行案,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XXX号XXX、XXX、XXX室及长寿路XXX弄XXX号底下车位一层32(办公楼)房产目前抵押权法院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向有关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5执14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峻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