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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07行审1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董炜。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迟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普人社监(2015)理字第0037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截止2015年12月拖欠***等40名员工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工资人民币352195.6元。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1、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拖欠***等40名员工工资人民币352195.6元。2、因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向***等40名员工发放拖欠的工资报酬,因此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应付工资352195.6元的50%向***等40名员工加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76097.8元。以上两项合计应向***等40名员工支付人民币528293.4元。”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16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29日前向***等40名员工履行了2015年4月-5月的拖欠工资,其他款项仍未依法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等40名员工2015年3月的工资报酬人民币97436.62元和赔偿金人民币176097.8元,共计人民币273534.42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等40名员工履行了2015年3月的工资报酬人民币97436.62元,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变更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等40名员工加付赔偿金人民币176097.8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普人社监(2015)理字第00371号行政处理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单世平
审判员***
书记员刘晶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