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刁志文、某某与吉林省鸿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24执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汪清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汪清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吉24民终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6,856.00元、案件受理费971.00元、鉴定费2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通过网络银行汇入本院执行案款50,703.60元(其中包括:赔偿款本金46,85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29.60元、案件受理费971.00元、鉴定费2000.00元、申请执行费647.00元)。本院交付申请执行人50,056.60元(其中包括:赔偿款本金46,85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29.60元、案件受理费971.00元、鉴定费2000.00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647.00元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