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2426民初338号
原告:安图县现代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鸿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现代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鸿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现代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现代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图县现代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1元,减半收取2606元,由原告安图县现代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