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图县卓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吉0303民初271号
原告昌图县卓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展公司)诉四平市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周某,被告吉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冠豪公主岭分公司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被告吉盛公司申请追加冠豪公主岭分公司为被告,应予驳回。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涉案房屋客观上不能实际履行,则要求被告吉盛公司支付混凝土总价款295万元,该主张实质为对合同的解除。庭审后,原告卓展公司又书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追加冠豪公主岭分公司为本案被告,由吉盛公司和冠豪公主岭分公司共同将易货房屋过户到原告指定的陈宇庭名下,该请求应视为对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支付货款的撤回。综上,本院仅就原告庭审前诉讼请求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
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3日,卓展公司与吉盛公司签订“以房某协议”,被告吉盛公司用冠豪公主岭分公司的位于公主岭市的门市房一套,房号为102单元7室,面积为419.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2517600元的房屋置换原告混凝土一万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为295元/立方米。双方约定卓展公司给吉盛公司开具13%税率发票,卓展公司施工工地为下三台路口工地,吉盛公司必须保证其提供的房屋所有权明晰,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在2020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使用权并将该房屋不动产权过户到卓展公司指定名下。卓展公司已依约履行完毕。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效力。2.被告对用以易货房屋是否具有所有权。 根据原告卓展公司的陈述,吉盛公司的答辩及双方举证、质证情况,结合在案证据材料,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原、被告双方以房某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吉盛公司与原告卓展公司用以易货的坐落于公主岭市冠豪家园小区2号楼102单元7室房屋,系冠豪公主岭分公司抵顶吉盛公司工程款房屋,冠豪公主岭分公司与吉盛公司所签“收据”系合同之债,现吉盛公司对涉案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对原告卓展公司请求被告吉盛公司将其现不具有所有权的房屋过户到原告指定的陈宇庭名下,并交付该房屋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卓展公司与吉盛公司协议约定,吉盛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变更房屋所有权,系违约。
一、确认昌图县卓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以房某协议有效。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图县卓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