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市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兴隆委清华苑小区5号楼109。
法定代表人:赵福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奎,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月熙,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东街东顺委。
负责人:李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雨,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璋宁,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平市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平市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4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张磊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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