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81民初107号
原告: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东街。
负责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平市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兴隆委清华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以下简称冠豪公司)与四平市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