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黑0223民初245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庆市宝骊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资质提供单位吉林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处工程款1774161元予以冻结,即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22×××19中的资金1774161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并由大庆市宝骊运输有限公司对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不足部分向申请人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庆市宝骊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22×××19中的1774161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于期满前30日向依安县人民法院申请续期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付春红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刘 杨
书记员 马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