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702执25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5627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吉林省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劳务费9.7万元。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1892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在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余款189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02民初56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