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02民初***00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吉林省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慎志洁,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鹿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