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谭某与吉林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住**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省延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住**省延吉市。
上诉人谭某因与被上诉人**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晨公司”)、**、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谭某于2020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