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05民初719号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某。
被告: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吉林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新天山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新天山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白山市江源区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正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山市江源区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山市江源区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33元,由白山市江源区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修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兆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