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全应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6民初70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刘英俊,吉林檀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全应权,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和龙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住所: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太应杰,该中心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全应权、和龙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 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