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5民初343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红,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伍吉布,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吉林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

法定代表人:赵洁,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洪,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刘正亮,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皓晨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正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华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举古阿果

书 记 员 吴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