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执保117号
申请保全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姜群,经理。
被保全人:**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明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明城镇南侧202国道旁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国刚,经理。
申请保全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78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对被保全人**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申请保全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