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十冶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中十冶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与吉林瀚丰石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执保117号

申请保全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姜群,经理。

被保全人:**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明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明城镇南侧202国道旁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国刚,经理。

申请保全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78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对被保全人**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申请保全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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