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十冶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汇分公司与中十冶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东辽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22民初846号
原告: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汇分公司,地址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大良村王家桥北侧150米。
主要负责人:韩晓光,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海,**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辽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东辽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聂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汇分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东辽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汇分公司在立案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依法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臧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