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84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姜群,总经理。
被执行人:**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明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明城镇南侧202国道旁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国刚,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284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本院从**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被保全的银行账户划款301,3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本案现已经执行完毕。
执行费4,250.00元,由被执行人**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