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十冶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中十冶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与吉林瀚丰石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84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姜群,总经理。

被执行人:**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明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明城镇南侧202国道旁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国刚,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284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本院从**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被保全的银行账户划款301,3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本案现已经执行完毕。

执行费4,250.00元,由被执行人**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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