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十冶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东辽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22民初845号
原告:***,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海,**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辽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东辽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聂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东辽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立案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依法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臧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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