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96号
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东辽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辰泰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得胜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辰泰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达成和解,原告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