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十冶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中十冶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与辽宁辰泰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96号 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东辽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辰泰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得胜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辰泰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达成和解,原告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