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十冶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十冶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民终53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十冶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1963年4月8日生,满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某十冶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5)吉012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5)吉012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十冶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