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6民初3092号
原告: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亮,经理
被告:吉林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
法定代表人:*喜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7.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谢薇
审判员郎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