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民终311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宇开发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建兴景园*号楼*单元****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继才,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三委十组。
上诉人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牟继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牟继才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牟继才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牟继才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牟继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牟继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洁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双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