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84民初1337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有立,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杰,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磐石市东宁街汇城国樾府S1#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杰,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19,950.9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原告在被告施工的磐石市汇城国樾府工地务工期间,因操作机器将右手拇指绞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不符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勤玉
人民陪审员 李奉国
人民陪审员 白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