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地花木有限公司

4870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大地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4870号之一
原告: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花园B区3幢15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30127556P。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海、张艺馨(实习),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大地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87171168。
法定代表人:熊美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大地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51元(原告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225.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11225.5元,由原告(原告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负担。
审判员  李洪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