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地花木有限公司

4870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大地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4870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花园B区3幢15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30127556P。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海、张艺馨(实习),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大地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87171168。
法定代表人:熊美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大地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21)苏0812民初487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大地花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大地花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