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963号
原告:文安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付王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369号29号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文安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文安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文安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安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