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一局集团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民初16号 原告:***,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集安市团结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 原告***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本案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