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民初16号
原告:***,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集安市团结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
原告***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本案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