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2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图们本钢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执行人:图们本钢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马文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图们本钢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图劳人仲(2021)12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图们本钢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32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其表示认可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图劳人仲(2021)129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