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本钢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图们本钢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4执1304号 被执行人:图们本钢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图们市锦水北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执行人图们本钢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4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图们本钢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且已将上述款项支付至本院罚金账户,被执行人图们本钢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经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付       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   伟   伟